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地(租)补贴申报
二、补助对象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三、补助条件
申请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与注册地一致)首次在沈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四、补贴标准
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实际租赁期给予每年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其中困难家庭大学生给予每年12000元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2年;享受补贴期间,每带动1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每月增加500元,每月最多增加1500元。
五、申报资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持下列所需要件到本人创办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一)《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增加补贴申请表》;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创业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六)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出国、出境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八)申请带动就业补贴需提供被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困难家庭大学生申请补贴需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1.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户口簿、本人及家庭在有效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区县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家庭主要成员(以户口簿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农村低收入家庭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区县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有效证明;
4.脱贫家庭中的毕业生需提供户口簿、区县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有效证明;
5.特困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有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孤儿毕业生需要提供个人有效的《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7.残疾毕业生需提供市级以上残联部门颁发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8.烈士子女需提供户口所在区县或定期领取抚恤金所在区县的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9.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本人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实地考察→公示信息→拨付资金
七、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大学生创业场地补贴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即时受理,每月集中审批,正常经营每满一年发放一次补贴。
八、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shenyang.gov.cn/
九、受理部门及地址
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持下列所需要件到本人创办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和平区: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沈河区: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25号
铁西区: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
大东区: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皇姑区: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
浑南区: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0-1号227
于洪区: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甲
开发区:铁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一号
沈北新区:沈北新区天乾湖街16号
苏家屯区:沈阳市苏家屯雪松路55号
辽中县:沈阳市辽中区蒲水路28号市民服务中心
法库县: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南外环路38号
康平县:沈阳市康平县胜利街道迎宾路
新民县:新民市辽河大街南环东路21号
十、联系方式
和平区 024-31912283
沈河区 024-22898825
皇姑区 024-86264370
大东区 024-88520263
浑南区 024-23896588
于洪区 024-85831307
开发区 024-64689589
铁西区 024-25711252
沈北新区 024-82840221
苏家屯区 024-89121280
辽中县 024-87821329
康平县 024-87338066
法库县 024-87125305
新民县 024-87501902
十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沈阳人才驿站实施办法>等7项人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4号)